据悉,修订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于2008年6月1日施行。该法令第33条规则,律师持执业证书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许法令援助公函,即有权会晤嫌疑犯,无须司法机关同意。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规则,律师要会晤嫌疑犯和被告人,须经司法机关同意。
律师法第34条规则,律师自案子受理之日起,有权查阅、摘录、仿制与案子相关的“一切资料”。而刑事诉讼规律规则,律师可查阅、摘录、仿制的仅限于诉讼公函和技术鉴定资料。
此外,刑事诉讼法规则,触及国家秘密的案子,嫌疑犯延聘律师,应当经侦办机关同意。但对哪些案子归于“触及国家秘密”以及侦办机关怎么同意也没有威望解说。
审议中,秦前红等委员提出,关于两部法令规则“打架”的问题,市人大常委会应有所作为,主张依据《立法法》相关规则,经过省人大常委会函告全国人大常委会,促进这一对立的处理尽早归入议事日程。